问题 | 收据存根联丢失怎么办 |
释义 | 原始凭证丢失的解决办法请参照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款: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参照该办法处理程序如下: 第一步:在收据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 第二步: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一、股东不可以担任财务负责人么 股东可以担任财务负责人,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禁止股东担任财务负责人。对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只有对专业资格和从业年限进行限制,并没有对是否股东的身份进行限制。 《会计法》 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二、应届生不能删除社保记录 社保记录不可以删除,入职后的新用人单位是可以核查社保缴费记录的。 因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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