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写收据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填开收据必复写,金额合计大写,盖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 2、对填写错误的收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不得擅自销毁。 3、禁止涂改、撕毁、转让、转借、代开或者买卖、拆本使用收据。 4、禁止伪造、私刻收据专用章和监制章。 5、每本收据使用完后,经手人必须在封面填写总金额、起止号码,并加盖其印章,交单位财务审核。 收据应写明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如“大概”、“估计”、“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许”等等;含义要清晰明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收据要特别写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双方债务结清”,“至此,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