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受理解除同居纠纷案件的要求如下:1、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2、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满足其中一条的,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