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审案件普通程序,审限六个月,期满不能审结,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仍不能审结,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六个月。这就是十八个月,也就是一年半了。另外,简易程序转成普通程序的,重新计算审限。理论上又是三个月。公告可以扣除至少两个月审限,有的地方规定可以扣除三个月。鉴定期间不计算审限。追加继承人,等待其他案件结果属于中止审限,均不计入前述十八个月期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