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产业分类标准; 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