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离婚孩子抚养费不想给女方是不可以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变更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随其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姓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