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级工伤鉴定如下: 1、极度智能减退; 2、面部严重毁容,伴有表B2中二级残疾之一; 3、双眼无光感或只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确者; 4、四肢瘫痪力3极或三肢瘫痪力2级; 5、严重运动障碍; 6、全身严重疤痕形成,脊柱和四肢大关节功能丧失; 7、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缺乏双下肢高位和一上肢高位; 9、双下肢和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术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