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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拒绝认可评审结果的法律后果
释义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遇到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委员会依法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提交采购人时,采购人拒绝签字或不予认可(不同意中标候选人)的情形,进而影响采购流程或可能引起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
    出现以上情形,大多是由于采购人认为没有让其意向的供应商中标或者对中标供应商不满意。对此,采购代理机构比较头疼,既不想得罪采购人,又想让采购项目顺利进行。为了解决实践中采购代理机构所面临这一难题,笔者从采购人拒绝认可合法有效的评审结果的法律后果及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便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依法依规处理此类问题。
    一合法有效的评审报告须符合以下主要前提条件
    1、采购项目本身合法,具备采购条件。
    2、采购文件的内容未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招标文件不存在歧义和重大缺陷等。
    3、采购流程和程序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
    4、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合法合规,且评审委员会严格按采购文件依法独立评审。
    二采购人对合法有效的评审报告不予认可的表现形式
    1、采购人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2、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不予确认。
    3、采购人不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候选人顺序定标,又无合法和合理的理由。
    4、采购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延迟定标或故意拖延,导致采购项目无法继续顺利进行。
    三采购人对合法有效的评审报告不予认可的法律后果及对策
    采购代理机构往往对采购人的拒绝认可、故意拖延等行为束手无策,又不能得罪采购人,不知道如何办?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共分四款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定标时间有详细的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的期限内将评审报告提交采购人,并保存好采购人签收记录,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未在五个工作日确认(认可)评审报告的,建议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的形式善意地向采购人发送商务函(当场送达采购人签收或以EMS的形式邮递给采购人),在函中明确提示采购人依法确认评审报告的法定期限,并告知未依法确认又不说明合法理由的法律后果(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评审报告依法发布公示公告,这样既可以减轻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还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报告。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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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