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纪人没有对委托物进行处分的权力。如果委托物不适合长时间保存,行纪人应该告知委托人是否有必要进行处分,以及如何进行处分。行纪人原则上需要事先获得委托人的同意才能对委托物进行处分。 法律分析 行纪人对委托物不拥有处分权。当委托物不易长期保存时,行纪人应告知委托人是否有必要处分以及处分方式。行纪人处分委托物时,原则上需经委托人事先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该内容由 曾胜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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