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具备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应当注意的是:,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4.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造,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如下:,1.提出诉讼,文书形式以裁定书办理。,2.办理审查。,3.审查内容。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4.审查后的处理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一般认为担保物权包括质权、留置权、抵押权三类。下面就分别讨论这三类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情况。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是指信赖占有而接受动产设质的善意第三人,即使处分人无处分权,也应可以取得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与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要件基本相同,但也有其特殊之处:第一,必须存在有效债权。第二,动产质权一般应不能经让与而善意取得,因为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是占有公信力的体现,而占有不具有表征复杂法律关系的能力,占有只能表征所有权,而无法表征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