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学校没有强制性的权利,活动是一种娱乐是游戏,是个人的爱好,是自由参加与退出的。学校没有权利,可以明确告诉学校。如果有后续行动,可以到教育局投诉,注意保存证据。 法律依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