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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空坠物的赔偿责任确定方式
释义
    高空坠物的赔偿责任主体是侵权人,如果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建筑物使用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而免除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一、高空坠物监管责任的部门是哪个?
    (一)国土房管局
    负责牵头全县高空坠物防范与管理工作,拟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方案,综合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组织召开处理复杂问题的联席会议。负责业主大会活动的政策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单位和业主开展高空坠物防范和管理工作;对已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需要使用该资金进行排危的,启动紧急使用程序及时拨付资金;负责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小区防高空坠物的监督管理。
    (二)城乡建委
    负责从建筑设计上严格把关,规范建筑物外墙、窗台、阳台挂件、空调机位等设置;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执行建筑规范情况,查处违规行为;认真履行乡镇规划职能,从规划层面把好乡镇建筑防高空坠物关口;按照“两防”等建筑施工安全要求,严防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发生高空坠物事故;负责牵头危旧房改造工作;负责从源头控制建筑物外墙瓷砖的应用;负责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设的建筑的防高空坠物的监督管理。
    (三)县规划局
    负责查处管辖区域范围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四)县财政局
    负责为开展高空坠物防范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将经费纳入相关单位的财政预算。
    二、高空坠物侵权相关法律规定怎么样的?
    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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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