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坠物构成高空抛物罪吗 |
释义 |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在公共场合进行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从高楼内将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学校操场致人重伤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3.在安装玻璃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高空坠物致一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因行为人未能预见到同伙已从车中出来而高空抛物致同伙被砸死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过失致人重伤罪 5.在改装窗户过程中因过失致手钳从高空坠落造成人员重伤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 6.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实施更换牌匾的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牌匾从空中坠落造成一人死亡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7.高空作业的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未遵守操作规程,致高空坠物造成多人伤亡的事故的,负责高空作业的主管人员与具体施工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有哪些?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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