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债务中的责任 |
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不需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本身承担,股东的义务仅限于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享有相应的权益。但在一些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可能会由股东承担。例如,如果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可能会被要求代公司受过。如果公司债务无法清偿,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此外,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债权利益,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不需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本身承担。股东的义务仅限于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享有相应的权益。因此,股东不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不变的,在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情况之一,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情况之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其他情况,包括很多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一、公司股东承担什么义务? (1)出资义务 (2)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3)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4)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结语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不需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的义务仅限于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享有相应的权益。因此,股东不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但在一些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例如,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等。如果公司无法履行债务,股东可能会代公司受过。因此,股东需要遵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的合法运营和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