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即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这一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双方自愿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需达到22周岁,女方需达到20周岁;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男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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