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事实婚姻要件:1.同居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以夫妻名义进行;3.同居时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自愿结婚、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登记的婚姻无法获得法律保护,需通过登记获得。 法律分析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并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除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外,没有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需要通过婚姻登记的方式才能使婚姻关系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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