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有哪些区别? |
释义 |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区别: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不同点主要在于,寻衅滋事是个人形式为了满足自身刺激或者取乐用不合理手段扰乱社会秩序;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以聚众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些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的,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这些案件一般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侵犯公民人身权、侵犯财产罪案件和个别的过失犯罪案件,不包括寻衅滋事犯罪,因此,寻衅滋事罪是不能调解的。虽然该罪不属于刑事和解部分的案件范围,但是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部分的规定,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因此,寻衅滋事犯罪的,首先应当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得到对方谅解,实务操作中还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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