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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死刑是如何执行的?
释义
    关于一般死刑是怎么处理的?的法律问题,
    一、一般死刑是怎么处理的
    判死刑后,要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应依法对犯人执行死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主要包括枪决、注射,目前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情况更多,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一般顺序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必须要经法医确认死亡。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死刑和死缓的区别是什么
    死刑与死缓是有很大区别的。死刑通常是被判处死刑后立即执行。而死缓,通常要缓期执行,如果在缓刑期间有立功表现,一般不会被执行死刑,接下来就会被判处无期或者有期徒刑等。简单来说,死缓往往意味着免于一死。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是否判处死缓:
    第一、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第二、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第三、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这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是否巨大。
    第四、行为人的危险性。如果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第五、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第六、是否可能是活证据。
    死刑是属于刑事处罚中最严重的一种,只要法院给予了判决结果就需要立即的执行,执行死刑的方式有很多,一般需要由法院来进行确定;而且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会示众,如果在执行之前发现案件的判决有错误的,那么就应当暂停执行,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内容: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
    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下面优律师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
    以下5种情形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上述五种情况下,涉嫌毒品犯罪的会被判处死刑,而且还是死刑立即执行,可见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多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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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犯的遗体一般怎么处理
    死刑犯的遗体一般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领取。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死刑一般怎么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死刑犯遗体是怎么处理的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死刑犯的遗体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对于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执行死刑后,以下几种死刑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一般要毒贩多少判死刑?
    关于一般要毒贩多少判死刑?的法律问题,
    一、一般要毒贩多少判死刑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鸦片克以上;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哪些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毒品的;
    7、介绍毒犯,从中牟利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9、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明知对方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等等。
    贩毒是属于行为犯,一旦实施此行为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犯罪的结果来进行判定,如果贩毒的数量比较大,那么是会被判死刑的可能性,所以,贩毒是千万不能实施的行为,不然是会为此付出很严重的代价。
    相关内容:贩毒共犯共谋如何认定?
    一、贩毒共犯共谋如何认定?
    对于毒品犯罪,只要其他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二、常见的贩卖毒品的行为:
    ()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 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 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 赊销毒品的;
    (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三、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因为毒品不仅会危害到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也是滋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源头,所以我们国家也是严禁出现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等行为,当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到毒品的行为后也是会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同时也是规定了无论贩毒多少克都是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
    一般对死刑复核开庭吗?
    关于一般对死刑复核开庭吗?的法律问题,
    一、一般对死刑复核开庭吗
    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死刑复核不是审判程序或二审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检查监督,不是重新审判,不需要开庭。死刑复核是在被告人、公诉人没有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前提下,某些判决需要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行使的不是审判权,而是对下级法院判决的核准权。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二、死刑复核会作出的决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死刑复核是针对于犯罪分子被判死刑,被告人不上诉,需要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的核准才能实施的行为,一般死刑复核不需要开庭,不需要重新审核,只需要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即可,只要确定了当事人有犯罪事实,而且犯罪情形比较恶劣,那么就可以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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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
    以下5种情形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上述五种情况下,涉嫌毒品犯罪的会被判处死刑,而且还是死刑立即执行,可见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多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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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内容由 石万斌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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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