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诉是指具有上诉权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要求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第二次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上诉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包括维持原判、应当改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刑事案件上诉权主体 有上诉权的人有: 1、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明确告知有上诉权的人的上诉权。 特别关注: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则无权上诉。 二、刑事案件上诉期限 上诉期限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限定。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