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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京公积金购买商品房提取材料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身份证 (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
    3、首付款发票;
    4、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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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