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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了解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标准如何?
释义
    概括主要要点:根据《民法典》第963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委托人应支付报酬,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各地有不同的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如广州、合肥、武汉和天津等城市都有规定。实际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而异。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其次,各地方对房屋中介费的收取标准也有规定:
    (一)广州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一般代理双方的中介费不超过交易金额的2.5%,独家代理的不超过3%。卖方或买方当事人到期未支付中介服务费的,应当每日按未支付款0.05%的标准向中介方支付违约金。
    (二)合肥二手房中介费收取标准
    根据合肥市物价局文件合价房〔2009〕228号规定:存量商品房买卖经纪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成交价总额的0.8%-1.6%。中介公司向房屋买卖双方收取的中介费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成交价的1.6%。
    (三)武汉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
    武汉市物价和房管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
    1、房产中介在房屋居间买卖收费按宗计算,由买卖双方与房产中介在房屋成交价格总额0.5%-2.5%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2、房屋租赁费按宗计算,无论成交租赁期长短,均按照半个月至一个月成交租金标准,由租赁双方与中介协商一次性收取;
    中介经纪服务要包括提供房屋的权属等详细信息、实地看房、签订书面居间买卖合同并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四)天津二手房中介费收取标准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中明确:
    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服务费,为成交价的2%,买卖双方各1%;代办有关事项过户手续服务费,为400元,买卖双方各200元;代办贷款服务费,为600元,买方承担;单独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费,为300元,买方承担;租赁中介经纪服务费,为1个月租金,租赁双方各50%。
    现实中房产中介是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服务的,而针对不同的服务,实际的收费也是不一样的。并且,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也就导致了在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上面的差异。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对于中介人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合同当事人应平均分担中介人的报酬。此外,各地对房屋中介费的收取标准也有规定,如广州、合肥、武汉和天津等地都有不同的收费标准。由于房产中介的服务需求和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的差异,导致了收费标准的差异。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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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4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