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电子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销售或收购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交缴款书。 法律客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