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
释义 |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法律依据: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号)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 *** 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人民币,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推荐上报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学校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及党委校长办公室、校党委宣传部、校监察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处、审计处、校团委等部门领导组成。各学院(系)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发放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 *** 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在本班前30%,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前5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各学院(系)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评选指标主要有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情况、家庭经济状况、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学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10月31日前上报。 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学生向学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申请者在简要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并作出信誉承诺后;组织全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 班级民主评议要以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同学的4/5且参加评议的学生1/2以上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对个别确有特殊原因、不便在民主评议会上介绍的,可直接向学院(系)评定小组说明情况,由学院(系)评定小组审定。 3.学院(系)评定小组初审。学院(系)评定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三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4.学校评审委员会审定推荐。 校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学院(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决定推荐名单。并在上报前公示五天,对公示无任何异议者进行上报; 5.教育部审核批准。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获奖学生名单。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要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项奖学金评定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一.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二.课程考试作弊者; 三.必修课因考试不及格重修者; 四.私自在外租住民房者; 五.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六.实际每月消费明显偏高或有不良消费习惯者; 七.诚信意识较差者; 八.有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者; 九.在申请该项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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