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直辖市办理三级物业管理资质审批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二级资质审批在市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省内三级资质办理在地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局),二级资质办理在省建设厅办理;全国所有一级物业管理资质审批由住建部负责审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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