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概念是什么 |
释义 |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包括: 1、系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 3、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重大质量事故级别的。 一、工程建筑监督站职责范围包括哪些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3、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对建筑工程实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5、监督建筑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6、对建筑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参与调查和监督处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何处罚 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违反有关国家规定的行为;其次,必须存在降低质量标准的事实;第三,必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主观方面,对于造成事故后果,一般是未能预见的过失行为。但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等则是故意的行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仍故意作为,因此又有间接故意的因素。犯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是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单位的责任人,承担刑罚的后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关建筑工程所带来的生产、经营、工作及生活的公共安全。本罪所指的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公私财产损失特别巨大,人员伤亡情况特别严重,或者是给生产、工作和生活造成的损害特别严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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