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停车场收费标准规定 |
释义 | 合肥路边停车收费标准具体为: 1、A级地区(记时收费时间段7:30-21:30)小车:超出30分钟至首钟头(含首钟头)收5元,之后每三十分钟收两元,总计收费;大车:超出30分钟至首钟头(含首钟头)收十元,之后每三十分钟收4元,总计收费; 2、B级地区(记时收费时间段为7:30-19:00)小车:超出30分钟至首钟头(含首钟头)收4元;之后每三十分钟收一元,总计收费;大车:超出30分钟至首钟头(含首钟头)收8元;之后每三十分钟收两元,总计收费。 进入停车场未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小型汽车超过15分钟至首小时(含首小时)5元,首小时后每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加收3元;中型汽车超过15分钟至首小时(含首小时)8元,首小时后每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加收3元;大型汽车超过15分钟至首小时(含首小时)10元,首小时后每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加收5元。24小时内连续停放,按小型汽车不超过50元,中型汽车不超过65元,大型汽车不超过80元标准收费,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具体车型认定以车辆行驶证为准。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执行中不得突破,可适当下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该内容由 徐浩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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