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六种条件: 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5、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6、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轻微违法行为“首违免罚”适用条件为: 1.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三千元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二百元以下(个人); 2.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 3.不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通知》还提到《包容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内容,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首违免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首违免罚的适用条件有以下: 1、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三千元以下; 2、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 3、不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