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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挂名股东免责协议有效吗
释义
    挂名股东免责协议只对合同的双方有效。对外是无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股东名册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名册只对内部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公司登记的文件具有较高的公示公信力,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应以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信息为准,立法宗旨是保护善意第三人,保证交易安全。股权受让人可以要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公司无正当理由怠于办理,受让人可以提起股权变更登记之诉。股东名册一般有以下法律效力:1、权利推定股东仅凭股东名册上记载本身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2、对抗效力即使合法合理地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股东权利的行使会受到约束。关于工商登记对股权情况的公示,从商事外观主义出发,善意第三人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即使登记股东并非实质股东,亦可要求其承担责任。3、免责效力公司基于股东名册上记载,向名册上股东履行合同义务,即使该股东并非实质股东,公司亦可免责。公司义务包括通知参加股东会、红利分配、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及优先购买权之确认等。
    二、挂名股东如何撤销
    挂名股东的撤销方式为:由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征得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四)》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实际投资人怎么变更为股东
    实际投资人以名义出资人进行股权登记的,实际出门人想变更为股东的,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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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