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建筑工程执照收费实施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了完善城市建筑管理制度,加强申请建筑工程执照的管理,严肃请照制度,根据上海市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执照时,应当交付建筑工程执照费和审照手续费。但属国家预算和地方财政拨款投资的建筑工程暂免收取。第三条 建筑工程执照费收费标准:新建的建筑工程、改建或者改变结构的大修的建筑工程、以及装修门面工程,其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总造价在人民币9000万元以下的,按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总造价的1‰计收;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计收。凡属外商独资或者合资的建筑工程,其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总造价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土建和水电设备总造价的1‰计收;超过3000万美元的,超过部分按0.5‰计收。临时性施工棚、凉棚和临时性建筑,按每平方米人民币1元计收;尾数不满1元的,按1元计算。围墙、竹笆、画廊等构筑物,按长度每1米人民币1元计收;尾数不满1元的,按1元计算。广告牌按每平方米人民币2元计收;不满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居民自有房屋翻建,每一执照收人民币5元。第四条 审照手续费,按建筑工程执照费的50%计收。第五条 国内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执照,但对建筑工程的土建和水电设备总造价尚未作出预算时,钢混结构的可按每平方米人民币400元匡算造价;混合结构的可按每平方米人民币200元匡算造价。第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执照后,不能在6个月内施工的,可申请展期1次,期限为6个月;超过6个月因故仍不能施工的,可再次申请展期3个月。逾期再不施工的,建筑工程执照即行失效。建设单位按前款规定申请展期的,不再交付建筑工程执照费和审照手续费。建筑单位未经申请批准展期而逾期施工的,按无照建筑论处。第七条 建筑工程无论因何种原因停建,已交付的建筑工程执照费和审照手续费概不退回。第八条 建筑工程执照费和审照手续费,按本市核发建筑工程执照的权限,由市或者区、县建筑管理部门收取。第九条 市或者区、县建筑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执照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个月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即视为同意。第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5年4月15日起施行。以上暂行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