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孩子迁户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当事人首先可以跟不同意的这一方当事人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同意孩子随自己办理迁户手续。法律判决后,其仍不同意迁户的,当事人还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