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有争议可以动工吗 |
释义 | 征地有争议不可以动工。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双方应当就征地纠纷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交由同级征收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被征收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房屋拆迁中的司法强拆 (一)《条列》第二十八条并没有对具体执行主体作出规定,但《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不是实施司法强拆的唯一主体。对此,若法院不参与执行的实施,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就侵害其合法权利的情况寻求人民法院的救济,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权利制衡机制。 (二)司法强拆有严格的前提限制和程序要求,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否则不但应赔偿由此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还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司法强拆还应注意拆迁过程中的证据保全。拆迁申请人应协助人民法院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包括房屋基础资料、装修等情况。 二、实施司法强拆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下列三个要件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适格。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二)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三)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司法强拆程序方得以启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