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期间门坏了谁负责 |
释义 | 承租人负责。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未根据要求使用租赁物,导致出租人的权益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一、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物品损坏的由谁负责 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物品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况有什么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况有: 1、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4、承租人逾期不付款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出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出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租赁物,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金,承租人还有权要求在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并负责调整或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价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按合同规定,派员使用租赁物,为承租人提供技术服务水平低、操作不当或有过错,致使不能提供正常服务时,应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应负责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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