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竣工资料由施工单位编制,再交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要将工程前期资料,工程施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监理资料汇总一并交至地方城建档案馆保存,完整的资料不少于三份。 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城建档案馆留存,一份备用活交由使用者或物业单位留存,竣工资料中的竣工图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最终情况编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