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就事实劳动关系风险控制措施有哪些 |
释义 | 单位就事实劳动关系风险控制措施有哪些 1.调整招聘流程。企业应当调整当前“先录用后签合同“的做法,转变为“录用同时签合同”的方式。其实,劳动合同的内容在双方招录过程中已经基本确定,将这些约定书面化为劳动合同对双方并无实体上影响,也无手续上的繁杂。 2.确定录用条件。对于各种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录用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1个月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作为试用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如果确属员工本人原因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3.及时终止关系。对于经企业书面通知后,新录用员工仍不及时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若发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仍处1个月宽限期时,及时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此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发现未签订书面合同已超过1个月,则需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4.规范劳务派遣。首先,企业营房选择运转规范的劳务派遣企业,其次,要监督派遣企业的服务质量及履约情况,监督其与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合同;再次,注意留存和审查与派遣企业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合同、约定和表单等内容。通过上述行为,防止名义上的派遣用工关系转变为实质上的事实劳动关系。 5.合同到期预警。劳动合同管理是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续签是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建议企业设立预警机制,也即固定时间或者员工到期前30-40天作为预警时间,由专人或办公系统自动提醒人事部处理。 6.合同到期顺延。企业可以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期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无另外特别协商,劳动合同自动顺延,顺延时间为本期劳动合同期限。这样处理的话,可以防止万一人事部门出现疏漏,也不至于出于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 7.及时补签合同。如果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形成,此时最合理的补救方法就是及时补签合同。补签合同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补签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应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算,这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致; (2)补签劳动合同的内容应与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待遇一致,保证员工愿意补签。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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