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如下: 1、接受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对仲裁管辖权问题进行初步审理各仲裁机构都设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受理当事人向各该有关仲裁机构提交的仲裁申请; 2、协助仲裁庭的组成工作协助仲裁庭的组成,是常设仲裁机构的重要职能,如果当事人就其约定的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在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指定仲裁员,按照许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规定,由仲裁机构指定上述各仲裁员; 3、撤销对仲裁员的指定和指定替代仲裁员这是常设仲裁机构的另一重要职责,如果仲裁员故意违背仲裁协议或应当适用的仲裁规则,无故拖延仲裁程序,或者存在着对某一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情况,仲裁院有权作出撤回对该仲裁员的指定或要求其回避的规定; 4、确认仲裁庭的组成,批准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共同签署的审理事项,对仲裁裁决的草案进行审查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