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
释义 | 证券交易场所开设须由国务院决定,也可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将受到处罚,包括取缔、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受到警告和罚款。开设证券交易所必须由国务院决定,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决策。《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也由国务院规定。非法开设证券交易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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