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释义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06号 《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6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4年9月5日 附件1:《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pdf 附件2:《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df 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查询制度,并调整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决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规定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 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和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建立诚信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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