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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北京居住证有什么义务和权利吗
释义
    持有北京居住证的用处包括三项权利,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非北京市户口但是持有北京居住证的居民可以在北京劳动就业,享受缴纳社会保险权利,享受缴存住房公积金权利,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福利,此为三项权利。
    《北京市居住证》权益分类主要有三种——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
    权利方面,包括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以及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三项。
    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六项。 
    办事便利,包括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五项。此外,《北京市居住证》的权利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包括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都将逐步纳入居住证权利范围。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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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