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人权利是什么? |
释义 | 信托的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 1、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 2、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3、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4、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 5、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 6、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 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8、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9、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时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 一、信托行为概念的内容有哪些 信托行为指财产所有人就其财产规定一定的信托意图并将其交付受托人管理,以设立信托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我国《信托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来看,信托行为要有效成立,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信托目的合法。《信托法》第6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信托设立的要件性。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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