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包括检察院和法院,法院是审判机关。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