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规定 取保候审 变更强制措施 :患有严重疾病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已经 逮捕 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第 一审 法院判处 管制 或者宣告 缓刑 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 二审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 羁押 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因进行 司法鉴定 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 作证;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 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这些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 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 ,对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予以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这些规定,情节严重的,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予以逮捕。 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告人,而未予逮捕的,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应当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