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购买、付清房款并拥有所有权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因某些原因在双方名下登记,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此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1、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并付清房款、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因某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此时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