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装固话出借他人催收违法吗 |
释义 | 违法。因为座机也是我国号码资源的一种,是需要实名登记,并且保证本人登记本人使用的。而现在出现登记公司和实际使用人不同的情况,这是不允许的。因为座机是公司向运营商申请,用于本公司正常业务沟通的,是不能外借的。用户可以向工信部投诉。 一、反催收使用电话卡无法完成实名核验 反催收作业流程里面,有一步是让逾期借款人购买电话卡,然后将电话卡在内的资料寄送给反催收组织。 反催收的这种使用他人电话卡,叠加收取了借款人费用后无法达到承诺给借款人的减免、延缓还款或者停催等等效果,也可能被借款人视为诈骗行为报警处理。 二、对催收的特定欺诈行为判定为违法 在2019年的文章《 电销、催收小心!头部话机系统刚被封停 》中,第一消费金融就曾揭秘过一种催收话机,该话机就可以切换IP和里面的话机号,只要给运营商交钱,催收公司可以开全国任何地方的,让借款人接受的号码显示来源在全国不停切换如四川乐山、广东广州和云南保山等等。 很显然,催收在作业时隐匿真实的话机信息,对借款人进行欺诈,以防被借款人知道自身呼叫方面真实信息的根源,还是在运营商。 三、对民营线上高利贷款平台有限制作用 数年前714高炮、超利贷盛行时,产业链的一个细分生意是找被社会淘汰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买卖营业执照,以及应用店上架APP,等等生意。 “扫黑除恶”时不少平台被打掉,其中一项罪名及诈骗罪,具体表现是实际收取费用、收取名目,与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不一致。这类平台在2021年以来已经卷土重来。 反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广告推广服务。有了这一条,一些来源不明、运营主体不明、合同协议工商主体不明的线上高利贷平台的行为,在市场开始运作即违法,而无论其开始放贷没有。 反诈法第二十条申明设立APP须向工信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要求为APP提供封装、分发的,应该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功能、用途。该条还规定,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实际上那些无贷款资质、利率超高、催收非常暴力的平台的APP,一般都是通过分发平台之外途径下载传播,比如苹果店是通过testflight让借款人完成安装。 四、打击出售个人信息 国内信息泄露的源头一般有被动的如政府平台漏洞(如医保的核酸平台漏洞),主动的如运营商组织或者个人主动卖出公民信息,类似的主体有银行、消费金融在内的放贷方,催收公司转卖逾期借款人信息,线上无资质民间借贷平台转卖借款人给别的放贷平台,楼盘售楼处,海外黑灰产,警方里面的卖信息的黑警,等等。 五、打击为反催收提供技术、广告等等服务的平台 目前,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名打击反催收才开始,也许是受到放贷方、催收方的联合打击反催收行动今年才开始发力有关。不详细展开反诈法第二十五条讲的各个方面,仅仅以导流这一块来看,第一消费金融持续接到关于李彦宏的百度、张一鸣的字节跳动(抖音、今日头条)和马化腾的腾讯投资的SOUL等等持续为反催收提供广告引流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四条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坚持精准防治,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 第五条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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