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防疫十条禁令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村组(小区),一个村组(小区)只设一个出入口,所有村组(小区)实行严格文明有序的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一律检测体温,并出具有效证件,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2.严禁人员集聚、聚餐、聚会、串门、打牌、打麻将,红事停办,白事从简,并报村组、社区备案。
    3.严禁不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或在开放环境集中办公。
    4.严禁隐瞒实情,凡从湖北(武汉)及其他部分疫情较重地区返回的,必须主动向村组、社区、单位报告,并自行居家隔离不少于14天,每日检测体温两次;凡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必须第一时间向村组、社区、单位报告,并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5.严禁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私自外出或与非工作人员接触,每户家庭每2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其他人员除疫情防控、生病就医、医疗物资生产等需要外,不得外出。
    6.严禁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开(复)工(上级有规定的除外),外地员工因开(复)工需要返回高安的,必须按要求进行自我隔离不少于14天。
    7.严禁各类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未接到上级有关通知擅自开学。
    8.严禁除药店、超市外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擅自对外开放,超市、药店、农贸市场等场所要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入人员一律测量体温、佩戴口罩。
    9.严禁药店随意出售治疗发热、咳嗽的有关药品,凡出售该类药品,必须核验身份证实名登记,发热病人要测温并询问记录病史,同时迅速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
    10.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擅自传播病患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4 3:4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