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交通 |
释义 | 交通事故中有人员受伤的,需要做伤残等级评定,以便制定赔偿金额,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需要依据下面三种情况来评定: 第 一、人体伤后治疗效果。 第 二、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 第 三、交通事故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5.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致残程度分级:5.1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二级 5.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5.2.4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