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险理赔】保险的承保与理赔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比较短,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保险纠纷和诉讼呈上升趋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虽然1995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已逾10年,但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离对其正确适用还有很大差距,这也是保险诉讼案件中,对相同事实的保险纠纷案件,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判法;同一地区,不同法院也有各自判法;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亦有不同判法;甚至于同一法官在不同时间判法亦不相同,局面甚为尴尬!本站律师曾就同一事实的案件收集了六种不同版本的判决书. 从保险的实务操作而言,投保和理赔的确存在差异。以车险为例,一般车辆在投保时只需验证个人身份证原件、驾驶证、行驶证和购车发票,按照客户选择的险种在核保无误后,即可出具保险单并生效。而理赔的处理程序与投保相比要复杂得多,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报案,由保险查勘人员当场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对单方事故须确定损失程度;对双方事故要根据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划分各自承担的责任,按照保险规定的不同责任比例计算赔付金额;假若发生人伤事故,伤者又需治疗,那结案时间就更长。除此之外,客户是否足额投保、险种是否保全、是否在规定期内交齐必须提供的一应单证等都直接影响到理赔时效。由此可见,即便单纯从两者操作的复杂程度相比,显然是投保容易理赔难。 倘若将保险比作一条船,那么承保和理赔就是两只桨,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试想,如果经营者只是一门心思盯着保费,高度重视投保,而对办理理赔的客户层层设障,想方设法少赔款或不赔款,导致划水的两只桨仅有一只在工作,结果只能让保险这艘船在原地打转,停滞不前,这恐怕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愿看到的。 作为国内保险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理应创新经营观念,提高理赔效率,千方百计为客户分忧解难,不少保险公司推出的限额限时理赔服务就印证了这一点。除此之外,保险客户也需调整心态,理性对待理赔服务的相关程序,出险后认真履行义务,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势必会加快理赔进程。当然,由于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自身原因,拖延理赔时间,缩减赔付金额的行为,必须给予公开曝光,限期整顿改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