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校车驾驶资格证要求的条件:取得校车型驾驶证及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法律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