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平迁所需材料清单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了公民迁出户口管辖区的手续,包括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等。农村迁往城市需提供录用证明、录取证明或迁入证明,迁往边防地区需经公安机关批准。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因结婚、离婚、收养等事由引起的户口变动需要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对于户口迁入所需要的材料,具体结合地方的规定来操作。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的材料有:户口簿、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等,还需要填写《入户申请表》。办理户口迁入的,需要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另外,第十一条有规定,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对于农村迁往城市的情况,必须提供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然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至于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的批准。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时,需要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根据具体地方的规定,操作时需要携带相应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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