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 (3)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