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